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40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昊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曹哲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874、8875號),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昊群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其中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伍拾陸包(含包裝袋,純質淨重伍拾參點參參伍陸公克)、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純質淨重零點零零陸肆公克)、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純質淨重零點柒零捌陸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因簡化判決,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已敘明實體處罰條文,不再多列其餘法條。
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
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趙薇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