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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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對於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4號異議人 何水源 相對人松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宏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3年8月27日處分書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筱琪
法官莊佩頴法官古秋菊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