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42號原告 周参明 訴訟代理人 甘連興 律師
陳樹村 律師被告 鄭美芬 訴訟代理人 黃文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冠志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42號原告 周参明 訴訟代理人 甘連興 律師
陳樹村 律師被告 鄭美芬 訴訟代理人 黃文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