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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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2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30日下午4時許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東交簡字第43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84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沈藝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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