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2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更正如附表所載)所示犯罪日期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贓物三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業經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確定,爰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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