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臺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款,曾聲請對被告高克震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本件依支付命令聲請書所附兩造《施工承攬合約書》第7條,兩造有【合意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原告於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情形下,原告對管轄權之意見,請併於準備書狀中敘明。(如原告欲另行向合意管轄法院起訴,應先撤回本件起訴,以免違法重複起訴。)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王振州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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