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6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甲○○間因確認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又上訴人委任代理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提出委任狀,爰並命補提委任狀,逾期未補正上揭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