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138號上訴人 徐燕德 備位被告加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燕德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謝啟明 律師 姚文勝 律師 高鳳英 律師被上訴人 黃鍵成
黃鍵彰 黃胡麗雲 黃錫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複代理人 江帝範 律師
黃錫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郭佳瑛法官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