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羿 含即 陳永松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有蓋有代理人印章之聲請狀。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債務人陳羿含與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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