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27號債權人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宜合興貿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宜合興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