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債權人 李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釧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268,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繳款紀錄,已繳款金額共計94,244元,與請求金額268,000元不一致)
二、債務人兆釧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