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李進興 被告 李曾秀霞 被告 李銘家 被告 李碧玉 被告 李進德 被告 李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各持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1之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600元【計算式:(880+1492)㎡×2,100元/㎡×1/2=2,49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