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林美雅 被告 倪宥忠 上列被告倪宥忠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美雅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郭韶旻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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