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7號上訴人 林亞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毛秀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
110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預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預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