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郭益男 被告 蔣慧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