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溫百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發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核發本件支付命令前曾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1日通知債權人確認其請求標的,債權人於同年11月4日提出陳報狀(下稱系爭陳報狀)表明其先前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㈠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400元,自民國111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39,374元,自11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本院另於同年11月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確認系爭陳報狀之意思暨確認請求標的是否更正如系爭陳報狀所示,惟其逾期均未陳報,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又本院依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電話聯繫債權人,向其確認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是否更正如系爭陳報狀所示,債權人之受話人亦答覆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均如系爭陳報狀所載,此亦有本院111年12月6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則本件支付命令既係依照系爭陳報狀所核發,並無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發生,揆諸前揭說明,即無顯然錯誤可言,債權人自不得聲請裁定更正,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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