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維岡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5087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eats」商標之耳機壹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維岡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耳機1副經鑑定結果認為非商標權人美商節拍電子有限公司原廠產製之商品一節,有Beats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維岡所涉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耳機1副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Beats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8、9、24至29頁)。
足認扣案之耳機1副,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即為專科沒收之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