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盛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14日111年度訴字第5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盛棋應於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呂盛棋(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2年4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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