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871號原告 李蘭 兼聲請人 洪雲江
洪雲國 上列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林明弘 相對人金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法定代理人 王正興
王正典 林秀英 相對人臺北市市場處(原名:臺北市政府市場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許玄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金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李蘭、聲請人洪雲江、洪雲國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李蘭、聲請人洪雲江、洪雲國應賠償相對人臺北市市場處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03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金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市場管理處負擔14分之1,餘由原告李蘭、洪雲江、洪雲國負擔。嗣經原告李蘭、洪雲江、洪雲國、被告臺北市政府市場管理處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794號判決廢棄部分原判改判,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李蘭、洪雲江、洪雲國上訴部分由李蘭、洪雲江、洪雲國負擔10分之9,餘由金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臺北市政府市場管理處上訴部分,由李蘭、洪雲江、洪雲國負擔。是以,第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應依第二審判決之諭知而為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結果,原告李蘭、洪雲江、洪雲國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981元、向本院預繳之郵票費1,700元【680+1020=1700】、鑑定人日旅費530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14萬元【5,000+135,000=140,000】、台灣省 大地 工程技師公會鑑定費451,500元【5,250+446,250=451,500】,合計652,711元【計算式:58,981+1,700+530+140,000+451,500=652,711】。原告李蘭、洪雲江、洪雲國於第二審已繳納裁判費47,238元;被告臺北市政府市場管理處於第二審已繳納裁判費3,810元。揆諸上揭說明,原告向本院預繳之郵票費、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亦為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是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李蘭、洪雲江、洪雲國上訴部分,合計699,949元【652,711+47,238=699,949】,由李蘭、洪雲江、洪雲國負擔9/10即629,954元【699,949元×9/10=629,9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額69,995元【699,949-629,954=69,995】由金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臺北市政府市場管理處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應由李蘭、洪雲江、洪雲國負擔。從而,相對人金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李蘭、聲請人洪雲江、洪雲國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9,995元;原告李蘭、聲請人洪雲江、洪雲國應賠償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市場管理處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10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另聲請人於105年6月17日具狀陳報之訴訟費用統計表,其中存證信函、申請臺北市土木公會鑑定、臺北市結構公會鑑定費係於本件訴訟繫屬前自行寄發、申請鑑定,顯非本件訴訟進行中所生之費用;又其主張之相關郵資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司法院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參照),故上開郵資送達費自不應納入訴訟費用之範圍計算。另聲請人代理人林明弘主張李蘭部分之訴訟費用係由其先行代墊,其已向李蘭聲請返還代墊款,均遭拒絕,故聲請就李蘭部分之訴訟費用額,改裁定為林明弘名下等語,惟查,聲請人代理人林明弘所述,係其與李蘭間是否另訴請求返還之問題,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所得審究,故其主張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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