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544號聲請人 林陳秀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品慧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標的範圍為何?(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二、三項請求範圍,係請求本金、或僅請求利息或欲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