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國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56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蕭國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警詢之自白(被告供稱:最近並無服用藥物,願意接受警方採尿檢驗,採尿瓶
2個,其內之尿液為伊親自排放並封口捺印無誤等語,見警卷第2、3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記 張宇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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