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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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23號聲請人 張家順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後附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規定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惟此必須以被告正依法遭受羈押為前提,若被告並未受羈押,自無聲請停止羈押之餘地。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張家順雖自民國104年8月18日起,經本院裁定羈押,並於104年11月18日延長羈押二月,惟被告因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年12月15日以中檢秀執高104執17088字第129116號函向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准予借執行後,檢察官已於104年12月23日以104年執高字第17088號指揮書,指揮被告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該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前揭函文及檢察官指揮書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目前已不在本院羈押之中,本件遭受羈押之主體已不存在。依前揭說明,本件之聲請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