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74號聲請人 晟晁 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二○四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陸續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五月二十六日及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7年度催字第2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晟晁企業管理顧問有│上海商業銀行東台│5,000元│96年8月16日│EA0000000│3個月│││限公司甲○○│北分行│││││├──┼─────────┼────────┼───────┼──────┼─────┼──────┤│002│晟晁企業管理顧問有│上海商業銀行東台│5,000元│96年9月10日│EA0000000│3個月│││限公司甲○○│北分行│││││├──┼─────────┼────────┼───────┼──────┼─────┼──────┤│003│晟晁企業管理顧問有│上海商業銀行東台│35,000元│96年10月10日│EA0000000│3個月│││限公司甲○○│北分行│││││├──┼─────────┼────────┼───────┼──────┼─────┼──────┤│004│晟晁企業管理顧問有│上海商業銀行東台│35,000元│96年11月10日│EA0000000│3個月│││限公司甲○○│北分行│││││├──┼─────────┼────────┼───────┼──────┼─────┼──────┤│005│晟晁企業管理顧問有│上海商業銀行東台│35,000元│96年12月10日│EA0000000│3個月│││限公司甲○○│北分行│││││├──┼─────────┼────────┼───────┼──────┼─────┼──────┤│006│晟晁企業管理顧問有│上海商業銀行東台│35,000元│97年1月10日│EA0000000│3個月│││限公司甲○○│北分行│││││├──┼─────────┼────────┼───────┼──────┼─────┼──────┤│007│晟晁企業管理顧問有│上海商業銀行東台│35,000元│97年2月10日│EA0000000│4個月│││限公司甲○○│北分行│││││├──┼─────────┼────────┼───────┼──────┼─────┼──────┤│008│晟晁企業管理顧問有│上海商業銀行東台│35,000元│97年3月10日│EA0000000│5個月│││限公司甲○○│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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