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明欽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69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月3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3月27日,以101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其所犯前開三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於101年6月22日,以101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與前開101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年8月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2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24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3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