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渾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渾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渾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共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3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1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942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0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6
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②至④案件,嗣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12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與①案件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101年7月20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原為
103年11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後,刑期終結日變更為103年10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3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向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