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10號原告 陳建元 被告 戴妙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於本院在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書狀1份,書狀之當事人欄記載原告為聲請人,被告為相對人;內容僅記載「 戴女 傳不雅影片」、「侵犯夫妻關係(林姓男子傳送生殖器給戴姓女子看)」、「戴女與 林書豪 以老公-老婆稱呼」等語;書狀並檢附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於不詳時間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之擷圖,及本院111年1月14日出具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1份。因原告所提出上開書狀,與本件訴訟之關連為何?有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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