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9號抗告人 耿漢生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110年度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家瑛
法官葉淑儀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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