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竹小字第306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告 羅得釧 即 羅文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移轉本院(106年度板小字第1728號),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肆拾元自民國94年9月10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4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筱筑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費用│100元││├──────┼─────────┤││合計│1,100元││└──────┴─────────┴─────────┘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