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0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係連續加重竊盜,自承無業,工作時有時無,顯有再犯加重竊盜罪之虞,前開預防性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外,另本件被告所犯加重竊盜、偽造有價證券、變造特種文書、持有管制刀械等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三年二月、四月、三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七月,為確保將來之執行,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麗文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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