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竹簡字第88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壹折算日。」部分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壹折算日。」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美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