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8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5月21日向本院對被告乙○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乙○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日據時期昭和18年2月13日死亡,有被告乙○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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