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龍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9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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