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697號債權人 温安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寵陳平劉塗湯新山涂阿才徐細昂許振勝許碧玉李永柱簡達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
支付費用,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相關證明。
㈢因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部分債務人已往生,請確
認本件債務人其繼承人各為何?若部分為繼承人,請聲請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
㈣提出請求新臺幣68,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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