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7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之2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重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第25約定,因該契約書所生之一切爭議而涉訟時,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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