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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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23號聲請人 劉邦繡 律師即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劉邦繡律師(男,民國00年生,設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為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賀公司)業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劉邦繡律師為鼎賀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鼎賀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字第22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鼎賀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劉邦繡律師為鼎賀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伊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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