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9號聲請人 柯霈晶 相對人 張旭宗 即 禾康耳 鼻喉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3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見本院卷第11~15頁),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