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5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彥銘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五內關於「但本院所宣告之刑為有期徒刑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但本院所宣告之刑為有期徒刑3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如主文所示部分,此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