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告 洪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下同)32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