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5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
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