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屏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
年5月4日以屏警分偵字第09600101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壹萬
貳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93年間某日起至96年4月26日上午10時20分
止。
(二)地點:屏東縣屏東市○○路與汕頭街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照片2張。
(四)扣案之強力膠1袋。
三、前開扣案之強力膠1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違反本法行
為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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