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138號
上 訴 人 乙○○
丙○○
被上訴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8
年度桃小字第1138號裁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等,有送達
證書2紙附卷可稽。上訴人等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