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 張書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顏督訓┌──────────────────────────────────────────────┐│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陳琳福 │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107年10月20│80,000元│AM0000000│││││分行│日││││├──┼─────────┼─────────┼──────┼──────┼──────┼──┤│002│陳琳福│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108年1月20日│80,000元│AM0000000│││││分行│││││├──┼─────────┼─────────┼──────┼──────┼──────┼──┤│003│陳琳福│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108年4月20日│80,000元│AM0000000│││││分行│││││├──┼─────────┼─────────┼──────┼──────┼──────┼──┤│004│陳琳福│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108年7月20日│80,000元│AM0000000│││││分行│││││├──┼─────────┼─────────┼──────┼──────┼──────┼──┤│005│陳琳福│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108年10月20│80,000元│AM0000000│││││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