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80號債權人 藍惠玉 債務人 陳彩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參加以債務人為會首之互助會1會,會員連會首共14會,約定自民國(下同)98年9月10日起至99年10月10日止,每月每會新臺幣(下同)10,000元,有互助單為證。債權人按月繳納會款,詎至99年7月10日(即第10會),債務人竟宣告倒閉,債務人自應退還債權人前所繳納之會款共計15,000元,惟經債務人屢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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