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星同選任辯護人黃博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4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陳星同被訴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星同被訴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部分,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上開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賴鵬年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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