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1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世甲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前經相對人聲請鈞院87年度全字第2886號假扣押裁定後,並聲請87年度執全字第2085號假扣押執行查封,惟相對人就該假扣押事件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87年度全字第2886號假扣押裁定,並聲請本院以87年度執全字第2085號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後相對人以聲請假扣押裁定同一事由,另向本院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會款,經本院中壢簡易庭以88年度壢簡字第13號民事判決確定,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確實。揆諸首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本案既已經相對人起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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