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簡字第13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日期「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日期記載為「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係誤載,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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