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82號上訴人 潘立強
鄭舒方 被上訴人 高華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2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1月24日寄送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270號裁定駁回確定。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陳智暉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