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5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本院審酌被告因其胞妹與告訴人乙○○因債務糾紛,竟不思理性尋求解決之道,率爾以「我給你3天時間喬,如不喬的話,最好不要被我甲○○捉到的話,就會把你乙○○挑斷腳筋」等語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無可取,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難認有悔改之意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