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95號、98年度執字第2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