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0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台灣第
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2年11月18日起至181年11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82年12月3日邀同第三人 李蔡春美 為連
帶保證人向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①2,200,000元;另於94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②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2年12月3日②101年10月17日止,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8月3日②97年9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208,75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優良房貸戶簡易通訊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1件、、催告函1件、放款帳務主檔資料查詢2件、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件、經濟部函1件為證。㈢原權利人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滙通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又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21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於92年10月27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於92年10月27日函復准予。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0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158-2│建│1,755.00│10000分之175│└──┴───┴────┴────┴───┴─┴────┴──────┘┌─────────────────────────────────────┐│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0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7│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6層樓房│78│78│平│鋼筋│10│平│全部│││11│龍潭里中山北│康市蜈蜞│鋼筋混凝│.5│.5│方│混凝│.1│方│││││路164巷110弄│潭段1158│土造│9│9│公│土造│4│公│││││16號4樓之2│-2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蜈蜞潭段172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